摘要:
昨日,有消息称,中石化集团很可能已获得了政府给予炼油板块财政补贴的批文,但是补贴多少尚未透露。记者昨日采访石化行业人士获悉,此次中石化获得巨额补贴已成定局,2007年中石化炼油板块亏损比2006年更大,外界传闻补贴将在100亿元以上。(信息时报2月27日)
2005年,中石化集团从中央财政得到的“退库”是100亿;2006年,中央财政弥补他们“政策性亏损”的资金是50亿。尽管他们2005年、2006年的净利润分别是395.58亿和506.64亿,这并不妨碍和影响他们继续从国库里“淘金”。2007年的业绩虽然还没有公布,但有新闻披露净利润不低于700亿元;如若再补贴他们100亿的话,中石化可真赚得盆满钵满了。无一例外的是,三次补贴,都动用了中央财政巨额公共资金,这无疑牵涉到财政预算的调整,然而却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知这种行为置《预算法》于何地。
近几年来,石油巨头要求补贴的理由如出一辙,都是强调炼油板块和进口环节出现亏损,而这都是政策性问题造成的,国家理应承担责任。应该承认,这都是实情。然而,去年政府连续提高成品油价格,这对解决炼油环节的亏损有着积极作用,中石化炼油板块的政策性亏损幅度远远低于前两年。退一步说,作为集团公司,拥有完整的探、采、炼、销、进、出等石油经营链条,在这个庞大的链条里,有某个环节作为体系的基础或者支撑,并不产生利润或者发生亏损,实在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况且,石油企业垄断资源、垄断经营和享受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在保障油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等方面应尽自己的责任,乃是天经地义之事。
至于石油巨头把局部亏损放大、把行业利润淡化,再凭借垄断权威和强势资本向国家要挟,只是他们经营的策略罢了,意在强化他们不可一世的经济的政治的地位。而他们的意图屡屡得逞,除了有关部门屈服于大公司压力、公共财政支出随意性太大、行政管理不能够按规范操作之外,根本原因是《预算法》被虚置。动辄动用几十亿上百亿国家资金去补贴富得流油的企业,肯定涉及到预算的调整。而预算的调整,必须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而在2005年、2006年的“补贴”中,都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于为什么正好是100亿而不是99亿、正好是50亿而不是51亿,以及补贴的原因、用途和说明,作为公共财产的主人全国公民,并不知情。
如果说国家有必要给一些国有企业“补贴”的话,并不是只有石油巨头才能够享受这样的待遇,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肩负国计民生重任的企业更有资格提出申请。至于补不补,补多少,怎么补,这牵涉到预算的调整、政府的审定和人大的批准,一句话,就是要回到法律的程序上来,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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